检察机关指控季建业受贿犯罪事实有哪些
1、检方指控称:季建业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指控显示,季建业受贿多发生在他在昆山、扬州任职期间。
2、2015年4月7日上午,山东烟台中院公开宣判原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3、季建业受贿的1132万余元,被判刑15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季建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200万个人财产。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4、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就季建业涉嫌受贿一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8时30分,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
5、因何种原因、何种目的行贿等,受贿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物证,比如受贿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书证,受贿账簿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